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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泊车与泊车组合驾驶辅助强制性国标征求意见:工信部明确分级能力上限

工信部就泊车辅助强制国标征求意见,明确视线监测、遥控泊车10米距离及10km/h限速要求

据 IT 之家 10 月 20 日报道,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当日发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就《汽车数据安全要求》等五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包含《智能网联汽车泊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和《智能网联汽车自动泊车系统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组合泊车辅助(L2)须至少采用视线脱离检测方式监测驾驶员,视线脱离后最迟 5 秒发出视线回归提示(EOR),再最迟 3 秒升级提示,升级后驾驶员仍脱离的,最迟 5 秒发出立即控制警告(DCA),警告发出后最迟 10 秒触发风险减缓或使车辆静止。遥控泊车最大设计操作距离不得超过 10 米(终端与车辆有直接视线时可扩展至 15 米),有效控制方式为驾驶员持续操纵终端设备,且不准许驾驶员通过终端直接影响车辆转向角;记忆泊车系统控制车速上限不得高于 10km/h、运行速度上限不高于 15km/h;划入 L3、L4 的自动泊车速度上限提高至 30km/h,两者区别在于超出能力范围时 L3 发出介入请求、驾驶员未接管则执行最小风险策略,L4 由系统自行执行后援响应。事件已发生(征求意见稿已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但标准尚未正式发布和实施。

rss · IT之家 · 10月20日 15:18

「为何重要」 若征求意见稿按现有内容转为正式强制性国标,泊车类智能驾驶功能的运行边界——车速、遥控操作距离、视线监测与分级接管时限——将面临统一的强制约束,直接影响相关车企的功能设计、分级命名与能力宣传口径,部分远程或低速泊车卖点可能需要调整;这一影响属于依据文件内容的推断,最终条款和实施时间表仍待正式发布确认。接下来值得关注的信号是:征求意见截止后的修订情况、正式标准的发布与生效安排,以及车企在新约束下的产品公告和功能调整动作。

「背景补充」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涉及五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除两项泊车相关标准外还包括《汽车数据安全要求》,均由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制修订。征求意见稿按人机分工对泊车功能分级:组合泊车辅助属 L2,驾驶员须持续承担动态驾驶任务;L3、L4 自动泊车在系统控制下运行,差异主要体现在系统超出能力范围时的处置方式。上述信息均来自对工信部文件的报道,暂未见独立信源另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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